111年度訴字第320號
原 告 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
被 告 東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
上開裁定已於111年3月10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
可憑,是其訴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