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5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峰國際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灣自來
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間請求裝設量水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9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5,0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