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9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里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居高雄市○○區○○街00號(應受送 達之處所不明)
柯珊寧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9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被告里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里安公司)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林恒裕、柯珊寧分別於民國107、108、109年間向
聲請人訂借週轉金貸款共4筆,其額度各為200仟元、700仟元、300仟元、6,000仟元,借款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
所載。附表序號1-2借款利率係依借據第5條第1項第2款、序號3-4借款利率係依借據第4條第1項第2款,均
按本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轉列催收款時為1.125%)加個別加碼年率1.65%計算為2.775%;序號5-6借款利率係依借據第4條第1項第2款,按本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轉列催收款時為1.125%)加個別加碼年率2.1%計算為3.225%;序號7-8借款利率係依借據第4條第1項第2款,按本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轉列催收款時為1.125%)加個別加碼年率1.785%計算為2.91%。又依序號1-2借款約據第6條第1、2項、序號3-8各借款約據第5條第1、2項之規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
給付遲延利息外,並就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20%計付
懲罰性違約金;借款如視同全部到期,且經原告轉入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再加計1%後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利率按
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內)或20%(逾期六個月以上)固定計算。查被告等於111年4月8日遭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戶,就上開貸款未正常繳款,經催告又無法繳至正常,遂於111年5月30日轉列催收款,故依上開規定,被告喪失
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等應即連帶清償全部欠款。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為本件請求。
並聲明:㈠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㈡訴訟費用由被告等負擔。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放款歸戶查詢單、全部查詢單、從
債務人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票據信用查詢單、催收紀錄卡催繳
記錄、催繳函
暨視同到期函影本、利率查詢單、委任書各1份(見本院卷第15至90頁)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
自認,則原告之主張
堪信為真實。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
民法第474條、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
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供參);而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復為民法第273條所明定。本件被告均係各
系爭債務之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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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自民國111年5月31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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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自民國111年5月31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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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自民國111年5月31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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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自民國111年5月31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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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自民國111年6月23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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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自民國111年6月23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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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自民國111年6月19日起至111年12月18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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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自民國111年6月19日起至111年12月18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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