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602號
上 訴 人
上訴人與李日恭等7人間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7,008元,應繳
裁判費為1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