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6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惠雯
即 被 告 萱義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陸沛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回復名譽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道歉,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第2項請求
被告給付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合計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