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6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冠華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浤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1,37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2,7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