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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號
原 告 諄泰富
不動產
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世清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律師
被 告 黃薪翰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陳建宏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
報酬
事件,因就
被告
所辯其所購入之
系爭
廠房有無存在須施作將住工廠房變更為乙工廠房之消防水電工程
一節
,尚需向訴外人坤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函查
上開
事項,
爰
命
再開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2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
言詞辯論
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