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7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舒婉柔
陳玥月
江婉筠
陳主玹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兆釧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各如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附表(幣別: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