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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7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05號
上  訴  人  陳玥月 


上訴  人  兆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曲玲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6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