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705號
上 訴 人 陳玥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6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琬如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