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原 告 信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被 告 台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被 告 龍業百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煥平
被 告 加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忠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律師
郭怜君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
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D1(面積二二點八一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D1(面積二三點八一平方公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