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龍業百起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加得科技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信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冠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龍業百起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訴人加得科技有限公司之
上訴駁回。
第一項駁回部分之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龍業百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六十九,餘由上訴人加得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80,472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可憑。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繳納,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
可稽,故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