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大陸環保汽車貨運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5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
本件就損害賠償之數額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