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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微   
訴訟代理人  陳宣至律師
被      告  吳振吉  
            大陸環保汽車貨運行

法定代理人  謝芯宸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四項及「事實及理由」欄第32頁第2行、第34頁第六項及附表「合計」欄關於「62,643,693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56,379,991元」;「主文」欄第四項關於「2,10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000萬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