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調整租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7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被      告  李明星  
            黃文義  
            賴春榮  
            陳宗欣  

            鄭宏全  
            鄭家蓁即鄭培晏


            鄭嘉梓  

            鄭常美  

            鄭淑玲  
            鄭家姍  
            胡月瓊  


            胡瑛娥  
            胡鳳祝  


            胡協虹  

            王崇彬  
被      告  李開祥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被      告  李榮蘭  

            蘇金英  
            陳美珠  

            陳禹任  

            陳禹廷  


            張國榮  

            林黃琦惠
            林廷宇  
            林俊宏  

            陳昆興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曉華律師
被      告  謝文章  
            李銘煒  

            林漢華  
            蔡榮星  

            莊喬欐  
            張鐘紹娟
            盧振源  
            陳慧明  

            蔣政達  

            蔣惠如  

            蔣金璉  

            袁學文  
            李建中  
            楊烱星  

            楊烱昱  
            李經冕  
            丁美菁  

            陳志誠  

            鐘思安  


            賴麗心  


            李昭廷  
            陳秀菊  
            曹涴淇  

            石順榮  
            孫中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余憶娥  
被      告  胡志祥  

            胡宏祥  
            胡呈祥  


            胡金玲  

            王明義  
            王睿丞  

            朱正偉  
            張鴻生  

            藍源旭  

            龍光明  

            龍薇芝  
            龍   

            龍益心  

            鄭淑如  
            周美香  
            周美英  
            翁振榕  
            張泰   
            黃宜炫  
            林耿弘  

            林財正  

            李高松  
            李高源  
            洪李秀芳
            李建男  
            梁玉林  


            梁志成  
            陳怡丹  

            陳癸云  
            葉冠麟  
            謝松恒  
            馮樹椿  
            馮棣華  

            馮寶元  
            潘瑞宏  


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曾浩銓律師
被      告  李開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蕭美霞  
被      告  陸李榮英
            徐嘉志  
            徐嘉宏  
            陳展志  
            陳淑華  
            陳幸寶  
            陳幸雪  
            李文仁  

            李文義  
            李文禮  
            王鴻武  
            林漢銘  
            林秋蓮  
            林淑芬  
            蔣顏秀  

            丁姬伶  
            丁婉麗  

            賴麗珍  
            賴樹德  

            賴明德   
      王建國   

            謝淑眞  

            廖宗信  
            李景星  
            李清良  
            李鴻基  
            蘇寶田  
            蘇靖蘭  
            蘇韋澤  
            蘇永明  
            李淑妃律師即鄧宏譚之遺產管理人              潘瑞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分別承租原告所有如附表一「承租土地地號」欄、「占有使用土地面積」欄所示土地,年租金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分別調整為如附表一「本院認定調整後之年租金」欄所示金額。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3分之10,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顯成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2年6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李蘇照美、李文仁、李文義、李文禮,李蘇照美於112年9月5日死亡,李文仁、李文義、李文禮為其繼承人;被告謝文祥於110年9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謝松恒;陳王春滿於112年3月18日死亡,陳淑華、陳幸寶、陳展志、陳幸雪為其繼承人;被告徐潤山於111年4月27日死亡,徐嘉志、徐嘉宏為其繼承人;丁吉臻於109年12月14日死亡,李景星、李清良、李鴻基為其繼承人;龍建華於111年10月28日死亡,王建國為其繼承人;馮徐金梅於111年2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馮初枝、馮樹椿、馮棣華、馮寶元,馮初枝於111年11月21日死亡,馮樹椿、馮棣華、馮寶元為其繼承人;吳錦雲於111年2月25日死亡,潘瑞宏、潘瑞娟為其繼承人,原告為上開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5條規定相符,均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李開眞、陸李榮英、陳展志、陳淑華、陳幸寶、陳幸雪、李文仁、李文義、李文禮、林漢銘、林秋蓮、林淑芬、蔣顏秀、丁姬伶、丁婉麗、賴麗珍、賴樹德、賴明德、王建國、謝淑眞、廖宗信、李景星、李清良、李鴻基、蘇寶田、蘇靖蘭、蘇韋澤、蘇永明、李淑妃律師即鄧宏譚之遺產管理人、潘瑞娟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均原告現職或退休員工,就其等所有或共有如附表一「建物建號」欄所示建物,與原告所有如附表一「承租土地地號」欄所示之土地,有租賃契約存在,租賃面積如附表一「占有使用土地面積」欄所示,租約期限如附表一「租期別」欄所示,租金自民國85年1月1日起均為每年新臺幣(下同)696元。自85年起至原告起訴時止已逾24年,系爭土地價值已大幅飛漲,遠高於上開租金,且原告5.5%稅率負擔系爭土地地價稅,每年需負擔系爭土地地價稅總額高達約6,000萬元,原告對被告等所收取租金遠低於原告就系爭土地所繳納之地價稅,被告均非原告之員工或退休員工,已無因照顧原告之員工或退休原告而給予優惠租金之必要。因系爭土地價值高漲、原告負擔系爭土地地價稅增加及無照顧被告必要等情事變更,原告於107年間通知被告等自107年l月1日調漲系爭土地租金,惟被告等卻未按調整後租金為繳納。為此,原告就不定期租賃部分爰依民法第442條前段、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及就定期租賃部分爰依系爭定期租賃契約第2條後段約定,請求調整租金如附表一「調整後年租金」欄所示,並請求被告給付107年至109年租金如附表二「107至109年應給付租金」欄所示等情,並聲明:㈠被告分別承租原告所有如附表一「承租土地地號」欄、「占有使用土地面積」欄所示土地,年租金自107年1月1日起分別調整為如附表一「調整後年租金」欄所示金額。㈡被告應分別依附表二「給付內容」欄所示內容對原告為給付,及自111年6月24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
 ㈠原告因配合興建國民住宅之政策,而以名義上為勞工住宅,實際上係依國民住宅條例規定興建本件建物,被告王鴻武之父王竹林申請貸款所買受之標的應包含土地,則王竹林繳付貸款完畢後,原告應將土地過戶予王竹林,惟原告除拒絕外另以未簽署則不能升遷為由,要求王竹林簽立勞工住宅貸款租地合約,王竹林拒絕簽署後,原告竟能提出有王竹林簽名之合約,則本件應有偽造文書之情形,王竹林及繼承其財產之被告王鴻武,與原告間應無租賃關係存在,原告請求調整租金,於法無據。
 ㈡原告所主張被告陳慧明、徐嘉志之租賃面積,其地下有公用管線、化糞池等設施,該部分之面積應予剔除,不得計入租賃面積。
 ㈢調整租金應以不定期租賃契約為前提,惟依兩造間租賃契約內容,應屬定「永久」為期限之定期租賃契約,則原告請求調整租金,於法無據。
 ㈣原告原可申請依國民住宅之地價稅率課徵地價稅,此將大幅降低原告應繳納之地價稅,惟原告捨此不由,竟請求調整租金,應無情事變更之情形。又鑑定報告以「素地」鑑定本件土地之租金市價,惟本件土地上均有被告之建物,且被告居住使用建物,均受原告之內部規定限制,其鑑定結果應有違誤而不可採。
 ㈤被告未曾接獲原告通知調整租金,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07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之租金,於法無據。
 ㈥被告謝淑眞係因訴外人陳文勝積欠其債務,經拍定取得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以下關於本件建物,均僅以某某建號建物稱之),惟實際上0000建號建物仍由陳文勝居住使用,被告謝淑眞並未使用,自無由被告謝淑眞替債務人陳文勝給付高於第二類別之租金之理。
 ㈦被告陳美珠、孫中成均係繼承原告之員工陳献肇、孫丕珍而取得本件建物,惟係因原告訛稱所簽立定期租賃契約之承租條件與不定期租賃契約均相同,因此遭騙而簽立定期租賃契約,仍應享有與原告員工相同之優惠租金待遇,不應調漲租金。
 ㈧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為如附表一「承租土地地號」欄所示土地所有權,被告為如附表一「建物建號」欄所示所有人或共有人,兩造(除被告王鴻武、謝淑眞外)間就「承租土地地號」欄所示土地有租賃關係存在,除被告陳慧明、徐嘉志外,被告所租賃或占有使用面積如附表一「佔有使用土地面積」欄所示,租金則自85年1月1日起均為每年696元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㈢第231-313頁、卷㈤第234-350),復經本院會同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測繪人員到場勘驗,製有勘驗筆錄、照片、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及複丈成果圖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㈣第459-481、521-529頁),信為實在。
 ㈡被告王鴻武雖否認與原告間有租賃關係存在,並辯稱王竹林所買受標的包含土地等語,惟被告王鴻武提出書狀記載略以:本人107年度「租金」已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116號之判決結果繳納。108、109、110年度之租金因中油拒收,已依法提存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37頁),該書狀所檢附之提存書亦記載略以:因原承租人王竹林去世而由提存人繼承,向受取權人(即原告)承租○○區○○段○○○段0000地號之土地(按重測後為同區○○段000地號土地),並於其上興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00號之建物,依民法第326條辦理提存,租金1年696元,2年共計1,392元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47頁),均係以王竹林與原告間有租賃關係存在,王竹林死亡後,由被告王鴻武繼承該租賃關係為前提,則被告王鴻武辯稱其與原告間無租賃關係存在,於法無據。又依被告王鴻武提出之興建國民住宅貸款借據,其上記載住宅類別為「勞工住宅」,其目的係為興建自用住宅而借款,內容並無提及關於土地部分(見本院卷㈣第115、116頁),此外,被告王鴻武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其父王竹林確有向原告買受000地號土地之事實,則被告王鴻武此部分之抗辯,為無可採。
 ㈢被告陳美珠、孫中成雖稱係遭訛騙而與原告簽訂定期租賃契約,惟被告陳美珠、孫中成就其等抗辯之事實並未提出證據加以證明,自難逕信。
 ㈣被告陳慧明、徐嘉志辯稱原告主張其等承租之面積,其地下有公用管線、化糞池等,其面積應予剔除等語,惟被告陳慧明、徐嘉志向原告承租土地係做為住宅基地使用,且均有圍籬圈圍該部分(見本院卷㈣第465、466頁、卷㈤第212-217頁),被告陳慧明、徐嘉志得用以排除他人管領而占有使用,縱使有其等所主張之地下管線、化糞池存在,應不影響其等就所承租基地之使用,則被告陳慧明、徐嘉志此部分之抗辯,亦無可採。
 ㈤按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442條定有明文。經查
 ⒈被告辯稱原告與被告間租賃契約,應屬定有永久期限之租賃契約,依民法第442條但書規定,應不得調整租金等語,並以勞工住宅貸款租地合約所載內容為據。惟查,原告所提出租賃契約之書面即「勞工住宅貸款租地合約」(下稱系爭租賃契約書,見本院卷㈢第409-532頁)係記載略以:原告為解決本廠工員(承租人姓名)永久居住問題,經代保證向臺灣省政府貸款,並為墊付配合基金,按照規定圖樣在高雄市楠梓區宏毅里原告基地上建築勞工住戶一戶,特議訂貸款租地合約如後:……等語,則被告所謂「永久居住」,僅為上開租賃契約之緣由,與契約當事人約定之內容即記載於「特議訂貸款租地合約如後」後方之約定內容有別,至多在解釋契約探求當事人真意時,應參考該部分之內容,難認系爭租賃契約書因上開「永久居住」之記載,而為定永久期限之租賃契約。又依系爭租賃契約書之約定內容,並未記載關於租賃期限之約定,則原告主張系爭租賃契約書為未定期限之租賃契約,應屬可採,被告此部分之抗辯,則無可採。
 ⒉關於原告所有如附表一「承租土地地號」欄所示土地之價值,經本院囑託冠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結果(下稱系爭鑑定結果),各筆土地土地單價自85年間之每平方公尺35,700元至40,200元不等,於107年間為54,100元至60,900元不等,於110年間則為66,500元至74,800元不等;各筆土地租金單價自85年間每平方公尺33元至37元,於107年間為87元至89元,於110年間則為117元至131元等情,有估價報告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該估價報告書係由與兩造無利害關係之專業不動產估價師,對上開土地進行產權、一般因素、區域因素、個別因素、不動產市場現況、最有效使用分析後,以租賃實力比較法及成本法評估,並就本件租約使用上限制及管理規定對租金造成之影響,予以調整而鑑定上開土地之價格及租金額,應屬信實可靠,從而,原告所有如附表一「承租土地地號」欄所示土地,自85年至110年間其價格均有顯著提昇,租金額漲幅則至少2.5倍以上,堪認各該土地之價值有顯著提昇,則原告請求調整租金,於法即屬有據
 ⒊關於調整租金之數額,原告主張依申報地價年息10%為基準,原告與各被告之租金應調整為如附表一「調整後年租金」欄所示,本院審酌鑑定報告已參酌被告所有或共有房屋之使用目的,並比較該區域房地租賃情形(見鑑定報告書第137-138頁),其所鑑定之租金行情,應屬可信,原告所有各該土地於110年間租金額已如鑑定報告所載,均遠高於以申報地價年息10%計算之金額,則原告主張以申報地價年息10%計算租金,應屬可採。又原告另主張關於被告謝淑眞部分,應按每月每平方公尺1,070元計算租金等語,惟被告謝淑眞係拍賣取得0000建號建物應有部分,而與被告陳美珠共有該建物,依民法第425條規定,陳美珠、陳文慶與原告簽訂之租賃契約(見本院卷㈢第367-379頁),對被告謝淑眞應繼續存在,則依該租賃契約第2條約定,應依與不定期租賃契約之相同幅度調整租金,則原告主張應以高於申報地價年息10%計算其租金,應無可採,爰以申報地價年息10%計算原告與被告謝淑眞間租賃契約之調整後租金。
 ⒋被告雖抗辯系爭鑑定結果係以與現況不符之素地而為鑑定,且未考量被告使用建物所受限制,系爭鑑定結果應不可採等語並提出勞工住宅管理要點為證(見本院卷㈣第313-351頁),惟原告已否認被告使用建物受原告所定管理要點之限制,被告亦主張該管理要點對被告不生效力(見本院卷㈣第181頁),自難認被告使用建物受管理要點之限制。又原告所出租土地係供被告所有建物做為基地使用,則地上建物既為被告所有,而不在原告出租之標的範圍內,則被告所承租之土地,本為「素地」,並無與現況不符之情形,則被告此部分之抗辯,為無可採。
 ⒍被告雖抗辯原告可申請國民住宅所使用之地價稅率,大幅降低成本,而無調整租金之必要等語,惟民法第422條所定調整租金之要件,僅有不動產價值昇降而已,而所謂不動產價值之昇降,係指租賃物本身之價值,於租賃契約成立後有昇降者而言,至於出租人持有土地之成本,或承租人使用土地之利益,均在所不問,則被告此部分之抗辯,亦無可採。
 ⒎按請求調整租金之訴,如起訴前之租金未按原約定租額付清,則法院准許增加之判決得自出租人為調整租金之意思表示起算,故起訴前未為此項意思表示者,即不得溯及請求調整,僅得請求自起訴時調整(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736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雖主張其於起訴前已通知被告調漲租金,惟原告自承無法提出相關證明(見本院卷㈡第118頁),依上開說明,原告僅得請求自109年11月17日起訴時(見補字卷㈠第95頁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調整。又原告自承兩造間租賃契約係一年繳納一次,且於年底繳納當年度租金之事實,則被告於起訴後之109年12月31日前繳納當年度租金,即已履行其給付當年度租金之義務,不應因原告請求調整租金而增加其應給付之租金,從而,原告請求調整之租金應自次期即110年1月1日起調整,則原告請求被告依附表二「給付內容」欄給付租金,於法即屬無據
 ⒏本件被告李文仁於114年7月28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登記為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人,被告陳禹任於113年6月14日以贈與為原因登記為000建號建物所有權人,被告陳展志於112年7月17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登記為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人,被告徐嘉志於111年6月7日因分割繼承為原因登記為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人,被告潘瑞宏於111年5月23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登記為000建號建物所有權人(見本院卷㈤第256、262、272、282、346頁),則上開調整租金之效力自上開被告登記為所有權人起,對上開建物之其他共有人或公同共有人即不生效力。
 ㈥依上所述,本件原告請求調整租金,為有理由,爰將兩造間租賃契約之租金自110年1月1日起調整如如附表一「本院認定調整後之年租金」所示金額。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442條規定,請求調整兩造間租賃契約之租金如附表一「本院認定調整後之年租金」欄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為判決基礎之法律關係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志瑋
附表一:(土地、建物均坐落高雄市楠梓區)
編號
被 告
承租土地地號
建物建號
建物門牌(均為高雄市楠梓區)
佔有使用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身份類別
租期別
調整後
年租金
依鑑定報告之110年度租金
本院認定調整後之年租金
 1
李明星
○○段00號
○○段000號
○○○路0巷0號
133.00
1
不定期
85,120元
199,500元
85,120元
 2
黃文義
○○段00號
○○段000號
○○○路0巷00號
99.00
1
不定期
63,360元
144,348元
63,360元
 3
賴春榮
○○段00號
○○段000號
○○○路0巷00號
119.00
1
不定期
76,160元
177,072元
76,160元
 4
陳宗欣
○○段00號
○○段000號
○○○路0巷0號
203.40
1
不定期
130,176元
305,100元
130,176元
 5
鄭宏全、
鄭家蓁即鄭培晏、
鄭嘉梓、
鄭常美、
鄭淑玲、
鄭家姍
○○段00號
○○段000號
○○○路0巷0號
97.00
1
不定期
62,080元
142,008元
62,080元
 6
胡月瓊、
胡瑛娥、
胡鳳祝、
胡協虹
○○段00號
○○段000號
○○○路0巷0號
98.00
1
不定期
62,720元
143,472元
62,720元
 7
王崇彬
○○段00號
○○段000號
○○○路0巷00號
117.00
1
不定期
74,880元
174,096元
74,880元
 8
李開眞、
李開祥、
李榮蘭、
陸李榮英
○○段00、00號
○○段000號
○○○路0巷00號
99.26
1
不定期
63,526元
143,172元
63,526元
 9
李高松、
李高源、
洪李秀芳、李建男、
梁玉林、
梁志成、
陳怡丹、
陳癸云、
葉冠麟
○○段00號
○○段000號
○○○路0巷0號
114.00
1
不定期
72,960元
171,000元
72,960元
 10
蘇金英
○○段00號
未保存登記
○○○路0巷00號
96.00
1
不定期
61,440元
140,544元
61,440元
 11
黃宜炫
○○段000號
○○段0000號
○○○路○○巷00號
125.00
1
不定期
80,000元
183,000元
80,000元
 12
李文仁、
李文義、
李文禮
○○段000、
000號
○○段0000號
○○○路○○巷00號
199.95
1
不定期
127,968元
309,523元
127,968元
 13
陳美珠
○○段000號
○○段0000號
○○○路○○巷00號
74.67
1
定期
47,789元
105,732元
47,789元
 14
林耿弘、
林財正
○○段000、000號
○○段0000號
○○○路○○巷00號
125.93
1
不定期
80,595元
193,428元
80,595元
 15
陳禹任、
陳禹廷
○○段000號
○○段000號
○○○路○○巷00號
246.47
1
不定期
157,741元
372,660元
157,741元
 16
張國榮
○○段000號
○○段000號
○○○路00號
119.00
1
不定期
76,160元
175,644元
76,160元
 17
林黃琦惠、
林廷宇、
林俊宏
○○段000號
○○段000號
○○○路00號
119.00
1
不定期
76,160元
175,644元
76,160元
 18
陳昆興
○○段000號
○○段0000號
○○○路○○巷00號
126.00
1
不定期
80,640元
185,976元
80,640元
 19
謝松恒、
謝文章
○○段000號
○○段0000號
○○○路○○巷00號
127.00
1
不定期
81,280元
185,928元
81,280元
 20
陳淑華、
陳幸寶、
陳展志、
陳幸雪
○○段000號
○○段0000號
○○○路○○巷00號
194.39
1
不定期
124,410元
298,584元
124,410元
 21
王鴻武
○○段000號
○○段0000號
○○○路○○巷00號
148.00
1
不定期
94,720元
220,224元
94,720元
 22
李銘煒
○○段000號
○○段0000號
○○○路○○巷00號
130.00
1
不定期
83,200元
191,880元
83,200元
 23
林漢華
○○段000號
○○段0000號
○○○路○○○巷0號
164.68
1
不定期
105,395元
243,072元
105,395元
 24
蔡榮星
○○段000號
○○段0000號
○○○路○○○巷00號
142.00
1
不定期
90,880元
209,592元
90,880元
 25
徐嘉志、徐嘉宏
○○段000號
○○段0000號
○○○路○○巷00號
141.84
1
不定期
 90,778元
212,760元
90,778元
 26
莊喬欐
○○段000號
○○段0000號
○○○路○○巷00號
230.61
1
不定期
147,590元
354,216元
147,590元
 27
張鐘紹娟
○○段000號
○○段0000號
○○○路○○巷00號
180.00
1
不定期
115,200元
270,000元
115,200元
 28
盧振源
○○段000號
○○段0000號
○○○路○○巷00號
180.00
1
不定期
115,200元
270,000元
115,200元
 29
陳慧明
○○段000、000、000號
○○段0000號
○○○路○○巷00號
220.71
1
不定期
141,254元
331,065元
141,254元
 30
蔣政達、
蔣惠如、
蔣金璉
○○段000號
○○段0000號
○○○路○○巷00號
180.00
1
不定期
115,200元
270,000元
115,200元
 31
袁學文
○○段000號
○○段0000號
○○○路○○巷00號
252.68
1
不定期
161,715元
397,213元
161,715元
 32
李建中
○○段000號
○○段000號
○○○路○○巷00號
127.00
1
不定期
81,280元
185,928元
81,280元
 33
楊烱星、
楊烱昱
○○段000號
○○段000號
○○○路○○巷00號
127.00
1
不定期
81,280元
190,500元
81,280元
 34
李經冕
○○段000號
○○段000號
○○○路○○巷00號    
181.20
1
不定期
115,968元
273,972元
115,968元
 35
丁姬伶、
廖宗信、
丁婉麗、
丁美菁、李景星
○○段000號
○○段000號
○○○路○○巷00號
127.00
1
不定期
81,280元
185,928元
81,280元
 36
陳志誠
○○段000號
○○段000號
○○○路○○巷00號
127.00
1
不定期
81,280元
185,928元
81,280元
 37
鐘思安
○○段000號
○○段000號
○○○路○○巷0號
127.00
1
不定期
81,280元
185,928元
81,280元
 38
賴麗心
○○段000號
○○段000號
○○○路○○巷00號
114.00
1
不定期
72,960元
162,792元
72,960元
 39
李昭廷
○○段000號
○○段000號
○○○路○○巷00號
230.59
1
不定期
147,578元
340,356元
147,578元
 40
王建國、
蘇寶田、
蘇靖蘭、
蘇韋澤、
蘇永明
○○段000號
○○段000號
○○○路○○巷00號
127.00
1
不定期
81,280元
185,928元
81,280元
 41
陳秀菊
○○段00、00號
○○段000號
○○○路○○巷00號
167.41
1
不定期
107,142元
203,856元
107,142元
 42
李淑妃律師即鄧宏譚之遺產管理人、
曹涴淇
○○段00號
○○段000號
○○○路○○巷00-0號
134.00
1
不定期
85,760元
197,784元
85,760元
 43
石順榮
○○段00號
○○段000號
○○○路○○巷00號
137.00
1
不定期
87,680元
205,500元
87,680元
 44
孫中成
○○段00號
○○段000號
○○○路○○巷0號
134.00
1
定期
85,760元
197,784元
85,760元
 45
胡志祥
○○段00、00號
○○段000號
○○○路○○巷0號
181.90
1
不定期
116,416元
272,850元
116,416元
 46
王明義、
王睿丞
○○段00號
○○段000號
○○○路○○巷0號
128.00
1
不定期
81,920元
187,392元
81,920元
 47
朱正偉
○○段00號
○○段000號
○○○路○○巷00號
144.00
1
不定期
92,160元
212,544元
92,160元
 48
張鴻生
○○段00號
○○段000號
○○○路○○巷00-0號
205.57
1
不定期
131,565元
308,352元
131,565元
 49
馮樹椿、
馮棣華、
馮寶元
○○段00號
○○段000號
○○○路0巷00號
191.00
1
不定期
122,240元
293,376元
122,240元
 50
龍光明、
龍薇芝、
龍臻、
龍益心
○○段0號
○○段00號
○○○路0巷0號
114.59
1
不定期
73,338元
171,885元
73,338元
 51
鄭淑如
○○段0號
未保存登記
○○○路0巷00號
108.00
1
不定期
69,120元
155,520元
69,120元
 52
周美香、
周美英
○○段0號
○○段00號
○○○路0巷00號
108.00
1
不定期
69,120元
155,520元
69,120元
 53
翁振榕
○○段00號
○○段000號
○○○路00號
77.94
1
不定期
49,883元
112,236元
49,882元
 54
潘瑞宏、
潘瑞娟
○○段00號
○○段000號
○○○路○○巷00-0號
77.94
1
不定期
49,883元
112,236元
49,882元
 55
張泰
○○段000號
○○段0000號
○○○路○○巷00號
140.00
1
不定期
89,600元
206,640元
89,600元
 56
謝淑眞
○○段000號
○○段0000號
○○○路○○巷00號
37.33
2
定期
39,943元
52,416元
23,891元
備註1:身份類別1為「原告員工或退休員工之繼承人或自原告員工或退休員工受贈之配偶或直系親屬」,身份類別2為「非依原告規定取得建物所有權者」。
附表二:
編號
被 告
建物建號
107至109年應給付租金
權利範圍
期 間
給付內容
 1
李明星
○○段000號
255,360元
全部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255,360元
 2
黃文義
○○段000號
190,080元
全部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190,080元
 3
賴春榮
○○段000號
228,480元
全部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228,480元
 4
陳宗欣
○○段000號
390,528元
全部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390,528元
5
鄭家蓁即
鄭培晏
○○段000號
186,240元
1/6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連帶給付186,240元
鄭宏全
1/6
鄭常美
1/6
鄭淑玲
1/6
鄭家姗
1/6
鄭嘉梓
1/6
6
胡月瓊
○○段000號
188,160元
1/4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連帶給付188,160元
胡瑛娥
1/4
胡鳳祝
1/4
胡協虹
1/4
7
王崇彬
○○段000號
224,640元
全部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224,640元
8
李開眞
○○段000號
190,579元
1/4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連帶給付190,579元
李開祥
1/4
李榮蘭
1/4
陸李榮英
1/4
9
李高松、
李高源、
洪李秀芳、李建男、
梁玉林、
梁志成、
陳怡丹、
陳癸云、
葉冠麟
○○段000號
218,880元
全部 (公同共有)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連帶給付218,880元
10
蘇金英
未保存登記
184,320元
全部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184,320元
11
黃宜炫
○○段0000號
240,000元
全部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240,000元
12
李文仁即李顯成、
李文義即李顯成、
李文禮即李顯成
○○段0000號
383,904元
全部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顯成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383,904元
13
陳美珠
○○段0000號
143,366元
2/3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143,366元
14
林財正
○○段0000號
241,786元
1/2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連帶給付241,786元
林耿弘
1/2
15
陳禹任
○○段000號
473,222元
1/2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連帶給付473,222元
陳禹廷
1/2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16
張國榮
○○段000號
228,480元
全部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228,480元
17
林黃琦惠
○○段000號
228,480元
1/3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連帶給付228,480元
林俊宏
1/3
林廷宇
1/3
18
陳昆興
○○段0000號
241,920元
全部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241,920元
19
謝松恒
○○段0000號
243,840元
1/2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於繼承被繼承人謝文祥之 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243,840元
謝文章
1/2
20
陳淑華、
陳幸寶、
陳展志、
陳幸雪
○○段0000號
373,229元
全部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王春滿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373,229元
21
王鴻武
○○段0000號
284,160元
全部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2841,60元
22
李銘煒
○○段0000號
249,600元
全部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249,600元
23
林漢銘、
林秋蓮、
林淑芬、
林漢華
○○段0000號
316,186元
全部
107年1月1日〜108年8月21日
(被繼承人林阿福於108年8月22日過世)
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阿福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172, 675元
林漢華
全部
108年8月22日〜109年12月31日
143,511元
24
蔡榮星
○○段0000號
272,640元
全部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272,640元
25
徐嘉志、徐嘉宏
○○段0000號
272,333元
全部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於繼承被繼承人徐潤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272,333元
26
莊喬欐
○○段0000號
442,771元
全部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於繼承被繼承人莊文銘之遺產範圍內給付225,631元
27
張鍾紹娟
○○段0000號
345,600元
全部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345,600元 
28
盧振源
○○段0000號
345,600元
全部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345,600元  
29
陳慧明
○○段0000號
423,763元
全部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423,763元
30
蔣顏秀、
蔣惠如、
蔣金璉
○○段0000號
345,600元
全部
107年1月1日〜107年5月20日
(被繼承人蔣明宗107年5月21日過世)
於繼承被繼承人蔣明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44,186元
蔣政達
1/3
107年5月21日 〜109年12月31日
連帶給付301,414元
蔣惠如
1/3
蔣金璉
1/3
31
袁學文
○○段0000號
485,146元
全部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485,146元
32
李建中即李春之繼承人
○○段000號
243,840元
全部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243,840元
33
楊烱星、
楊烱昱
○○段000號
243,840元
全部
107年1月1日〜107年11月4日
(被繼承人楊國材107年11月5日過世)
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國材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68,587元
楊烱星
1/2
107年11月5日〜109年12月31日
連帶給付175,253元
楊烱昱
1/2
34
李經冕
○○段000號
231,936元
全部
108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231,936元
35
丁姫伶
○○段000號
81,280元
1/5
109年1月1日〜109年12月13日
(被繼承人丁吉臻109年12月14日過世)
被告李景星、李清良、李鴻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丁吉臻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丁姬伶、廖宗信、丁婉麗、丁美菁連帶給付
77, 272元
廖宗信
1/5
丁婉麗
1/5
丁美菁
1/5
李景星、
李清良、
李鴻基
1/5
丁姫伶
1/5
109年12月14日 〜109年12月31日
連帶給付4,008元
廖宗信
1/5
丁婉麗
1/5
丁美菁
1/5
李景星
1/5
36
陳志誠
○○段000號
243,840元
全部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243,840元
37
鐘思安
○○段000號
243,840元
全部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243,840元
38
賴麗心、
賴麗珍、
賴樹德、
賴明德
○○段000號
218,880元
全部
107年1月1日〜107年10月4日
(被繼承人賴華興107年10月5日過世)
於繼承被繼承人賴華興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55,370元
賴麗心即賴華興之繼承人
全部
107年10月5日〜109年12月31日
163,510元
39
李昭廷
○○段000號
442,733元
全部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442,733元
40
王建國、
蘇寶田、
蘇靖蘭、
蘇韋澤、
蘇永明
○○段000號
243,840元
1/4
(公同共有)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被繼承人龍建美109年9月8日過世) (被繼承人龍建華111年10月28日過世)
被告王建國、蘇寶田 、蘇蜻蘭、蘇韋澤、蘇永明應連帶給付243,840元

王建國
1/2
蘇寶田、
蘇靖蘭、
蘇韋澤、
蘇永明
1/4
(公同共有)
41
陳秀菊
○○段000號
321,427元
全部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321,427元
42
李淑妃律師即鄧宏譚之遺產管理人
○○段000號
257,280元
1/2
(公同共有)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被告李淑妃律師即鄧宏譚之遺產管理人應
於管理被繼承人鄧宏譚之遺產範圍內,與
被告曹涴淇連帶給付257,280元
曹涴淇
1/2
43
石順榮
○○段000號
263,040元
全部
107年10月29日〜109年12月31日
263,040元
44
孫中成
○○段000號
257,280元
全部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257,280元
45
胡志祥、
胡宏祥、
胡呈祥、
胡金玲、
○○段000號
349,248元
全部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於繼承被繼承人胡阿唐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95,916元
胡志祥
107年10月29日~109年12月31日
253,332元
46
王明義
○○段000號
245,760元
1/2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連帶給付245,760元
王睿丞
1/2
47
朱正偉
○○段000號
276,480元
全部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276,480元
48
張鴻生
○○段000號 
394,694元
全部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394694元
49
馮樹椿、
馮棣華、
馮寶元
○○段000號
366,720元
全部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於繼承被繼承人馮徐金梅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366,720元
50
龍光明
○○段00號
220,013元
1/4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連帶給付220,013元
龍薇芝
1/4
龍臻
1/4
龍益心
1/4
51
鄭淑如
未保存登記
207,360元
全部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207,360
52
周美香
○○段00號
207,360元
1/2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連帶給付207,360元
周美英
1/2
53
翁振榕
○○段000號
149,648元
全部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149,648元
54
潘瑞宏、
潘瑞娟
○○段000號
149,648元
全部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錦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149,648元
55
張泰
○○段0000號
268,800元
全部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268,800元
56
謝淑眞
○○段0000號
119,829元
1/3
107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
119,829元



15,087,5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