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原 告 興竑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富竑物流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參 加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1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
本件就損害賠償之數額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就本件火災事故損失金額之理算提出鑑定單位(至少3家)到院,
被告及
參加人收受原告
上開書狀後應於7日內表示意見,
繕本逕送
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