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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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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3號
原      告  勝聯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特 
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律師
被      告  崧瑋木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中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