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原 告 鴻鎮重機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原 告 游忠衛
游蘇麗珠
游鵑綾
上五人共同
黄翊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命法官呂明龍為受命法官行
準備程序。茲因呂明龍法官已取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之資格,本院
合議庭亦認
本件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
爰依本院
民事庭分案要點第2點第4項第14款第1目規定,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呂明龍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呂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