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57號
原 告 大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杜承翰律師
被 告 洪美金
訴訟代理人 林水城律師
吳譽珅律師
被 告 汪建州
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0 年9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匯款單據之必要,
爰裁定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