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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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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7號
原      告  大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伶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律師
            杜承翰律師
被      告  洪美金 
訴訟代理人  林水城律師
            吳譽珅律師
被      告  汪建州 
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0 年9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匯款單據之必要,裁定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