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御盟鞋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71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0年12月6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
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
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7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
嗣經聲請人聲請將上開裁定公告,本院於110年12月6日刊登於本院網站,自公告
迄今均未尋獲該紙支票,亦無人提出該紙支票或申報權利
等情,
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公告1份為憑,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
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