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林武鎭
代  理  人  顏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9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9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嗣聲請人於111年1月5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1年1月6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已滿3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11年4月7日聲請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397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華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E-0000000
股票
1
10000
002
華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股票
5
5000
003
華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X-0000000
股票
1
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