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1號
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下稱
系爭支票),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25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1年1月11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系爭支票確係伊所喪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
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原名紅石科技有限公司,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
可稽(本院卷第17頁)。聲請人主張系爭支票係其為向訴外人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下稱兵整中心)投標,交予該中心之押標金,不記得兵整中心有無返還系爭支票等語(本院卷第39頁),對此兵整中心111年7月14日函覆本院稱:
經查來函附表所示支票為紅石科技有限公司參加中心採購案GM08074P047「MICROCIRCUIT等10項」之押標金;該案於107年10月9日開標,同年10月18日決標予紅石科技有限公司,且全案於108年6月10日完成結案,無待解決事項,該支票本中心已無
債權存在等語(本院卷第57頁),是系爭支票之受款人兵整中心已陳稱其就系爭支票並無票據權利。而系爭支票既係聲請人為向兵整中心交付押標金而開立,兵整中心陳稱其就系爭支票無票據權利,應認其已將系爭支票返還聲請人。而聲請人就其陳遺失系爭支票
一節,
業據聲請人於
公示催告程序中提出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為證,足認系爭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2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月內,聲請人於111年1月10日具狀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已於同年月1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
等情,有本院網站公告
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1至13頁),並據本院調閱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誤,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4月13日屆滿,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