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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華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𪸃 代 理 人 張文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本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 示本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本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 字第21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及更正裁定,且定申報權利期 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 具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而於110年10月5日聲請 登載本院外網等情,業經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本院公告 1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審核屬實 ,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月5日屆滿,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 │附表:(同110年度司催字第218號) │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本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中銓興│華聯工│台灣銀│000000000000│302,066元 │110年1月27日 │CA0000000 │ │ │業有限│程股份│行高榮│ │ │ │ │ │ │公司/ │有限公│分行 │ │ │ │ │ │ │彭平定│司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