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陳又田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1紙(下稱
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7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1年4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喪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
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於111年4月22日具狀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於同年月25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
等情,有上開公告附卷
可稽(本院卷第17至19頁),並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07號卷宗核閱
無訛,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7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