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11年9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2 張,經本院以
111年度司催字第135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5月27日刊登
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27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