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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3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劉仁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柒張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民國111年度司催字第21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111年8月22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股票遺失,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1年8月22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1月2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高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E-0000000-0
股票
1
10000
002
高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E-0000000-0
股票
1
10000
003
高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E-0000000-0
股票
1
10000
004
高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5
高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6
高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7
高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X-0000000-0
股票
1
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