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簡字第40號
原 告 朱韻玲
被 告 群達人力開發有限公司
被 告 SITI HOTIJAH (希蒂)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
本件就損害賠償之數額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兩造並應依本院通知書所示事項遵期補正、陳報到院,並於收受
對造之書狀後於庭期前具狀表示意見,
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