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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簡上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台灣福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章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蔡祥銘律師
上訴人    吳秀桂 
訴訟代理人  吳珮瑜律師
            胡仁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