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10號
原 告 吳秀桂
胡仁達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
被告台灣福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3,628元(含未付工資12,833元、資遣費130,795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3,6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1,03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7元【計算式:1,550-1,033=517】。又原告另
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2年度救字第1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
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