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28號
原 告 顏永晉
上列原告與
被告聯上餐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博愛
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2,258 元(含醫療費用47,178元、工資補償190,080元、看護費用225,000元及
精神慰撫金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1,593元,其中原告請求工資補償190,08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4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93元【計算式:11,593元-1,400元=10,1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