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51號
原 告 OZTEPE CENAP (歐家那)
被 告 精湛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勞工退休準備金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
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78號、100年度台抗字第10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98,333元
,訴訟標的金額為898,333元;
備位聲明請求確認
兩造間自民國112年5月30日起至113年10月10日止之僱傭關係存在,被告應自112年5月30日起至113年10月10日止,按月給付被告55,000元及法定利息,則應以原告繼續任職於被告所能獲得利益為準,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98,333元(即原告主張
上開期間之薪資金額)。綜上,
本件原告提起預備合併之訴,依首開說明,應以其先、備位聲明中金額、價額最高者定之,而其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相同,均已如前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98,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繳納三分之二裁判費即6,533元【計算式:9,800×2/3=6,53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7元。又原告另
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2年度救字第36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
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