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59號
原 告 王彤云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八面傳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639元(含資遣費98,186元、預告工資32,215元、特休未休工資21,2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1,107元【計算式:1,660元×2/3=1,10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元【計算式:1,660-1,107=553】。又原告另
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2年度救字第41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
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