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80號
原 告 劉麗卿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4,598元、特休未休薪資7,880元、醫藥費84,900元、預為請求之醫藥費10,00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7,378元(計算式:14,598元+7,880元+84,900元+10,000元=117,3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惟其中請求資遣費14,598元、特休未休薪資7,880元,合計22,478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部分,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6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元(計算式:1,220元-667元=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