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87號
原 告 羅國祥
被 告 安邦興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對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
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訴之聲明第一、四項請求被告給付特休給付63,920元、預告工資28,250元、資遣費70,500元、精神賠償100,000元、積欠薪資366,420元、補提繳勞工退休金3,168元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632,258元(計算式:63,920元+28,250元+70,500元+100,000元+366,420元+3,168元=632,2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
惟其中請求特休給付63,920元、預告工資28,250元、資遣費70,500元、積欠薪資366,420元、補提繳勞工退休金3,168元,合計532,258元、應徵裁判費5,840元部分,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3,893元,是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7元(計算式:3,000元+6,940元-3,893元=6,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