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89號
原 告 張棠傑
上列原告與
被告峰藝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新台幣(下同)70,232元、職災工資補償362,039 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401元,合計432,6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但職災工資補償362,039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401元,合計362,440元,應徵裁判費3,970元部分,應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64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3元【計算式:4,740-2,647=2,09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