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96號
原 告 黃志宏
原告與
被告聯揚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新臺幣(下同)97,299元及預告工資75,00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2,2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1,25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7元【計算式:1,880-1,253=62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