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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3號
原      告  綱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素瑂 


被      告  張文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捌萬陸仟壹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參佰柒拾柒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4月19日至109年11月13日止,受僱於原告公司擔任司機乙職,負責配送貨物與客戶及收受客戶給付之貨款等事項。被告明知其為原告公司向客戶收取之貨款僅係暫時代為收取、保管,於收取後應於該月底前悉數繳回原告公司,惟其竟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自109年4月起至同年12月間,將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如「侵占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886,131元侵占入己。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及委任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擇一有理由者為判決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886,13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前揭
    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48號刑事判決為證(本院卷第11至22頁)。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並經本院審酌前揭證據,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被告前揭業務侵占行為致使原告受有損害,其所為係屬故意不法侵害其財產權,且顯已違誠實信用原則,該當於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後段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原告侵權行為之請求既經全部准許,其併依不當得利、委任法律關係而為相同請求,即毋庸審酌。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請求被告給付886,13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聲請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牧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附表:
編號
帳單日期
所收取貨款應繳回公司之時間
客戶名稱及地址
收取貨款
(新臺幣)
繳回部分貨款金額(新臺幣)及日期
侵占金額
(新臺幣)
1
109年4月1日至4月15日
109年5月31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上味寶島平價水產
22,314元
無
64,685元
109年4月16日至4月30日
42,371元
2
109年5月1日至5月15日
109年6月30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上味寶島平價水產
48,518元
109年6月2日繳回
50,000元
31,360元
109年5月16日至5月31日
32,842元
3
109年6月1日至6月15日
109年7月31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上味寶島平價水產
92,166元
109年7月15日繳回
100,000元
78,322元
109年6月16日至6月30日
77,058元
109年6月16日至6月30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加勒比海餐廳 
9,098元
4
109年7月1日至7月15日
109年8月31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上味寶島平價水產
41,736元
無
125,861元
109年7月16日至7月30日
62,054元
109年7月1日至7月31日
高雄市○○區○○○路0號之山西小館
10,853元
109年7月16日至7月31日
高雄市○○區○○路000○0號之珍品筑Music小酒館
11,218元
5
109年8月1日至8月15日
109年9月30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上味寶島平價水產
66,958元
無
183,281元
109年8月16日至8月31日
40,586元
109年8月1日至8月31日
高雄市○○區○○○路0號之山西小館
6,435元
109年8月16日至8月31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加勒比海餐廳 
34,634元
109年8月1日至8月15日
高雄市○○區○○路000○0號之珍品筑Music小酒館
2,388元
109年8月16日至8月31日
27,160元
109年8月12日
高雄市○○區○○街0號對面之現炒小吃仁武店
5,120元
6
109年9月1日至9月15日
109年10月31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上味寶島平價水產
37,622元
無
207,370元
109年9月16日至9月30日
28,822元
109年9月1日至9月30日
高雄市○○區○○○路0號之山西小館
4,646元
109年9月4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加勒比海餐廳 
8,116元
109年9月16日至9月30日
23,762元
109年9月29日
高雄市○○區○○○路00號之814卡拉OK
6,548元
109年9月22日
高雄市○○區○○路00號之鰲爐
8,450元
109年9月30日
11,226元
109年9月30日
高雄市○○區○○○街000號之劉董
8,600元
109年9月17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南大門韓國食堂
6,260元
109年9月4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帝王薑母鴨華夏店
1,980元
109年9月25日
19,912元
109年9月16日
高雄市○○區○○○路00號隔壁之霸味薑母鴨右昌店
6,322元
109年9月1日至9月15日
高雄市○○區○○路000○0號之珍品筑Music小酒館
8,286元
109年9月16日至9月30日
5,794元
109年9月4日
高雄市○○區○○街00號之好顧客
808元
109年9月4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山豬炭烤店
5,760元
109年9月18日
8,506元
109年9月30日
高雄市○○區○○○路000○0號之金聯遠洋海產
5,950元
7
109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
109年11月30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上味寶島平價水產
23,096元
無
192,182元
109年10月16日至10月31日
42,364元
109年10月26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加勒比海餐廳 
11,426元
109年10月27日
高雄市○○區○○路00號之鰲爐
10,230元
109年10月12日
高雄市仁武區八德一路與八德中路萊爾富對面之練歌場
6,384元
109年10月16日
(起訴書誤載為27日)
10,094元
109年10月2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尚品薑母鴨羊肉爐
1,210元
109年10月7日
6,202元
2,780元
109年10月2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帝王薑母鴨華夏店
4,138元
109年10月17日
13,240元
109年10月9日
高雄市○○區○○路00號之酒窩會館
35,770元
109年10月30日
高雄市○○區○○路00號之在地人鮮烤蚵(起訴書誤載為在地人鮮蚵烤)
480元
109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
高雄市○○區○○路000○0號之珍品筑Music小酒館
6,630元
109年10月16日至10月31日
11,600元
109年10月29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歐巴馬熱炒
4,698元
109年10月2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山豬炭烤店
1,840元

8
109年11月2日
109年12月31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樂仙居燒烤
3,070元
無
3,070元
合計
1,036,131元

886,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