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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
勞訴
字第47號
原 告 楊若伶
楊承恩
兼 上二人
法定
代理人
林翊婷
被 告
品軒系統廚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宏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
律師
朱冠菱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
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饒佩妮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