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7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
本件原告請求確認
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一併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惟原告已
自承其另於米香食品有限公司工作獲有薪資,則其於該公司實際領得之薪資及經該公司提繳之勞工退休金,得否自其向被告請求之薪資及退休金中扣除即有疑義,而尚有應予釐清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3年8月9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於庭期前具狀陳報其自米香食品有限公司每月實際領取之薪資數額,及該公司為原告每月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蕭承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