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胡大芩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華高時尚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
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3,000元;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民國111年12月工資差額3,390元、特休假未休工資2,800元、資遣費12,466元,並補提繳6,630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另請求被告賠償未於任職時即為原告投保就業保險之損害179,820元,
訴訟標的金額為205,1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惟其中請求給付工資差額、特休假未休工資3,600元、資遣費及補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合計25,2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部分,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667元,是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43元(計算式:3,000+2,210-667=4,54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蕭承信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