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董坤松
複代理人 黃鼎軒律師
被 告 永益通運有限公司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4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
本件就加班費數額等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6月3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