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代 理 人 謝小玲
相 對 人 正珆儀電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派
相對人之
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清算人
報酬新台幣伍萬元,逾期未預納,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第20條及第26條第1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
所稱費用,包括法院選派清算人之報酬金額(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民國105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3號研討結果意旨
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尚欠110年度
營業稅新台幣(下同)26,203元,然其代表人即唯一股東、董事王正坤於民國111年1月13日死亡,無其他人可處理業務,其法定
繼承人均
拋棄繼承,
爰聲請於親族間或其他具有法律素養之專業人士或對公司之會計事務較為熟悉之人中擇定清算人等語。
三、查王正坤之法定
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未見有何親族願意擔任清算人,是有命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5萬元,以利本院據以徵詢有無
律師或會計師願意受選派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之必要,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