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代 理 人 謝小玲
相 對 人 正珆儀電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統一編號:00000000號,設高雄市○○區○○街000號15樓)為一人有限公司,滯欠聲請人110年度營利稅稅額新台幣(下同)26,203元,然其代表人王正坤即唯一股東已於民國111年1月13日死亡,其法定
繼承人均已
拋棄繼承,亦無其他董事或經理人可處理事務,無法依公司法第79條定其清算人,致相關權利義務處於不確定狀態,除有礙公司業務進行外,亦無法受送達核定稅額繳款書及後續稅捐稽徵文書之法定程序。
爰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以
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為相對人選派親族或其他具有
法律素養之專業人士或對公司事務熟悉之人為清算人等語。
二、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第20條及第26條第1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
所稱費用,包括法院選派清算人之
報酬金額(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民國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3號研討結果意旨
參照)。
三、查相對人為一人有限公司,其代表人王正坤即唯一股東已於111年1月13日死亡,其
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及公司於111年12月21日,經高雄市政府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15930410號廢止登記
等情,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拋棄繼承查詢、新北○○○○○○○○111年4月13日新北瑞戶字第1115901847號函及王茹瑄於112年3月31日陳報其母蔡文芯書寫已10幾年來不跟王正坤聯絡、子女已拋棄繼承等語之陳述狀
可憑(見112年度司字第11號卷第15至20、25至27、31至48、73頁),
揆諸前開說明,符合聲請選派清算人之要件。
四、然本院於112年3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清算人報酬5萬元,聲請人於112年3月29日收受後,
迄今逾期仍未預納,有送達回證、112年4月27日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可考。從而,
本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