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字第20號
抗 告 人
抗 告 人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宇春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按對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是抗告人提起
本件抗告,應徵
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