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相 對 人 兆其工程有限公司
主 文
選派劉慶忠
律師(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之3
)為相對人兆其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兆其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
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
準用上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
繼承人行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1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公司滯未申報民國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111年度核定暫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聲請人須送達滯報通知書,因該公司為
一人公司,
惟一股東兼董事之
法定代理人林文忠已於民國111年9月1日死亡,該公司章程對清算人並無特別規定,且林文忠之法定繼承人均
拋棄繼承,致請人之稅捐文書無法送達送達及執行,聲請人
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依
民法第38條、
非訟事件法64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滯未申報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111年度核定暫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因該公司為一人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之法定代理人林文忠已於111年9月1日死亡死亡,而無其他董事、股東及經理人可對外代表公司,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行解散,並依同法第24條規定進行清算。而該公司於清算
期間應以清算人為相關稅捐文書及執行之收受送達人,而該公司章程對清算人並無特別規定,且林文忠之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亦無從召開股東會選任清算人,致相關稅捐文書無從送達致無法進行相關稅損稽徵事務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查詢資料、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死亡登記申請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公司章程、司法院
家事事件(繼承事件)查詢結果資料、相對人公司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本院112年8月25日函等為證,
堪信屬實。故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有公法上之
債權關係為利害關係人之地位,依上開規定聲請選任相對人之清算人,自屬有據,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劉慶忠律師有意願擔任
本件之清算人,且其為執業多年之律師,具有清算人及
法律上之專業知識,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在卷
可憑,認由劉慶忠律師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應為妥
適,爰選派劉慶忠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