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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27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77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顏嘉瑩 
債  務  人  澤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澤岷 



債  務  人  陳美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伍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68,482元
112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4.18﹪
112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2
273,933元
112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4.18﹪
112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