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458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侑熹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誠芳
債 務 人 許誠芳
利錦華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侑熹有限公司、許誠芳、利錦華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經核,債務人侑熹有限公司設彰化縣彰化市茄苳路二
段10巷臨29之6號、許誠芳住彰化縣彰化市茄苳路二段10巷臨29之6號
、利錦華住臺中市西屯區安和路189巷5之2號,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