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47號
債 權 人 林志明即志明電機行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彰佶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彰佶環保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等)。
三、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或是111年12月28日,若是111年12月28日,其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