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47號
債 權 人 林志明即志明電機行
債 務 人 彰佶環保有限公司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彰佶環保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彰佶環保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㈡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等)。㈢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或是111年12月28日,若是111年12月28日,其依據為何?」,此項裁定於112年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