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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54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48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阿蓮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志芳 


債  務  人  陳東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主文第一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萬零貳佰陸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萬零貳佰零陸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當亦在準用之列。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