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996號
債 權 人 澄湖園翠湖樓管理委員會
債 務 人 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駿緯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